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6]3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5
实施时间: 2006-1-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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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公告。鉴于走逃、失踪的纳税户有其数量多、时效性强等特点,特制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走逃、失踪的个体“双定”纳税户因其数量较多,若在中央或省级媒体上公告,税收的成本大、时间较长、收效甚微。为了较好地发挥欠税公告作用,降低税收成本,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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