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资金缴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库[2001]3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1-11-12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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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到有关机关。”为了落实税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不受影响,现对财政机关、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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