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10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7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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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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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6〕61号)规定,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