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5]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0
实施时间: 2005-1-10
失效时间: 2010-4-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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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推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管行为,加强税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全面开展纳税评估,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等有关增值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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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条款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闽国税发[2007]12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30
实施时间:2007-7-30

上述法规第一条(三)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文号:闽国税发[2009]1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1
实施时间:2009-1-2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闽国税发[2010]5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4-14
实施时间:2010-4-1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闽国税发[2005]6号)“严格按照国税函[2002]326号文等有关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虽然会计核算健全,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62号通知规定不需要进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仍必需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与CTAIS2.0设置不一致,CTAIS2.0中对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认定为正始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时无相关的文书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
    对虽然会计核算健全,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