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4]28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0
实施时间: 2004-12-3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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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集贸市场做如下分类:1、福州、泉州的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各税种年纳税额的总和分别为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2、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南平和宁德的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各税种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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