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4]3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2
实施时间: 2004-8-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饲料产品检测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4号规定执行,即:“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