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鸡西市国家税务局为部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3]7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9
实施时间: 2003-4-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61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鸡西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为部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鸡国税发[2003]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我省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所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