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7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0
实施时间: 2005-5-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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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退税部门定期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到期未申报退税的数据(经退税部门审批同意的延期申报除外)提供给出口企业的主管征税部门。同时将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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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