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49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4
实施时间: 2002-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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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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