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米”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46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7
实施时间: 2003-9-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据反映,目前各地对“玉米”征免税政策掌握不尽一致,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玉米属于粮食”范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