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20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30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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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问题。除《办法》明确规定的审批权限外,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除呆帐损失外)以每次报损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但同一项资产的报损不得化整为零(同一债务方的坏帐损失不得分次报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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