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2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0
实施时间: 2005-10-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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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执行流转税的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的备案资料除《办法》第19条规定之外,还应提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按规定需要提供的与减免税相关的有权机关认定资料或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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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