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物品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3]11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5-28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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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一些拍卖行拍卖物品和纳税人销售旧货等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无论委托方如何缴纳增值税,一律以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本身应纳税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拍卖手续费等),按照4%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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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