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沪税政二[1987]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1987-1-8
实施时间: 1987-1-8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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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金山工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划分,与开城市维护建设税相一致。
  二、撤乡新建的镇目前还属试点,暂不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
  三、高桥工业区的范围:东至高桥镇,南至高桥化工厂西至黄浦江北至吴淞船厂;桃浦工业区范围:东至铁路南何支线,南至真南路, 西至桃浦新村,北至上海油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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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0]1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0
实施时间:20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