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2]24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6
实施时间: 2002-7-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鉴于对供水、供气和供电部门(或受托其他部门)在用户申请用水、用气和用电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报装费、贴费和增容费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新的规定,省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1996]084号)中第十一点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