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28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1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原则上以第四季度纳税申报代替年度申报,不再单独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层级汇总申报,各级汇总成员企业按照简单相加办法汇总辖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