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票]丢失被盗后各系统操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2]1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30
实施时间: 2002-4-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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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2000年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来,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各地对类似问题发生后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操作流程各不相同,要求省局加以明确,以求统一规范。现将有关系统的技术操作步骤明确如下:
  一、对发生IC卡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有关证明由其向技术服务单位另购IC卡,通过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企业即可重新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抄报税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发生金税卡丢失被盗或金税卡与IC卡一起丢失被盗的防伪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库存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按空白发票作废处理,连同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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