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10]1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6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前如有与财税[2009]167号文不一致的规定,自2009年12月31日起,应统一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
  二、有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缴申报办法,市局近期将另行通知。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此之前重点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