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流[2001]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1
实施时间: 2001-4-21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室:
  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保证车购税款的顺利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结合目前代征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在代征期间,本通知所称的征收机构一律为各代征单位,省级征收主管部门指的是省交通厅车购税代征管理办公室;“缴税单据&rd......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