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4]21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8
实施时间: 2004-6-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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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取消审批项目后,凡按规定需报送有关资料的取消审批项目均作为备案管理项目,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有关资料作为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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