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5]4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2
实施时间: 2005-5-12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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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提出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占全部供热收入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免税收入比例=居民住宅供热面积/供热总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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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供热企业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8]1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4
实施时间: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