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3]20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8
实施时间: 2003-8-2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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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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