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6]15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23
实施时间: 2006-5-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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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我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自启用以来,一些地方在使用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发票”用票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符合法人条件的,从事二手车交易、经销和拍卖的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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