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哈尔滨烟叶公司和牡丹江烟叶公司及其所属县市级烟叶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6]34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9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国税局:
  按照《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取消县级烟叶公司法人设立烟叶分公司并向所属烟叶公司报账的决定》(黑烟发[2005]124号)要求,我省烟叶企业取消县级烟叶公司法人资格,按照管辖范围分别向主管烟叶公司报账,由哈尔滨烟叶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对所辖分公司分别进行统一核算。为支持烟叶企业改革发展,并兼顾烟叶种植地的财政利益,现将烟叶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烟叶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其实现的增值税按10%的比例向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烟叶公司增值税分配表.doc    
附件2:收购发票汇总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