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7]4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6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即各市(地)、县(区)的检举奖励资金必须由各市(地)、县(区)国税局稽查局、主管国税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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