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5]17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6
实施时间: 2005-9-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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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未达起征点业户进行分类。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划分为临界点业户、中型业户和小型业户。临界点业户为月销售应税货物收入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2500元以上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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