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5]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4
实施时间: 2005-2-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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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一、关于市场规模划分标准
  根据我省集贸市场分布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年征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年征税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征税额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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