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1]21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1
实施时间: 2001-5-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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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依据。除金融保险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外,其它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均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2、工资、薪金的扣除。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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