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0]38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1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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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局对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近几年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结算情况和对2000年应纳增值税的预测,为了加强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72号和国税函[1998]484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电价改革后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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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