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0]52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4
实施时间: 2000-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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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国税发[1998]552号)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电力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电力企业汇总纳税范围
  目前,下关电厂、扬州发电厂和常州戚墅堰发电厂已进行了改制、改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上述企业应一律改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凡并入全省会计报表汇总的电力企业,都属于汇总纳税对象,实行汇总纳税。如今后汇缴成员企业发生变化,省电力公司应及时书面告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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