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年修改]
发文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2-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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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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