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所属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5]34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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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在哈尔滨正式挂牌成立,按该公司核算管理体制,其所属佳木斯第二发电厂3号机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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