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2000]9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11-24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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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财综[2000]34号文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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