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经营企业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征函[2000]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29
实施时间: 2000-4-29
失效时间: 2007-6-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直属管理局:
  最近,我处接企业反映:我市一些经营粮食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能购买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原因是对厦粮管字[1998]第181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的“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执行不一。根据增值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该款(一)至(七)项所列情形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7]70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6
实施时间:2007-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