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1]16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9
实施时间: 2001-7-9
失效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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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现就征管改革后现行的国税机构设置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资产损失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应及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附表一),连同资产损失报告(写明损失的资产名称、数量、金额、损失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12月底前,报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税前列支。
  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应按借款人一户一表填报《贷款呆(坏)帐损失审核确认申请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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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