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管征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3]8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1
实施时间: 2003-5-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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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简便有效地执行厦国税发〔2003〕74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执行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管征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完整归集纳税人销售额,准确认定政策适用对象
  定额户的征税总额是包括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自行开具(定额)发票的销售额和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的汇集,凭帐征收户征税总额包括各项申报征收额(含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额)。
  二、均衡征收、年度结算、简化管征
  个体纳税户年度月均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年内免予定额征收。定额发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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