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3]15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6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9-10-1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7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03]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贯彻实施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鼓励民营企业出口货物,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民营企业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退还或免征生产及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民营生产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