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4]9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7
实施时间: 2004-7-27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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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国税发[2004]98号)下发后,根据各基层执行情况,需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做适当地调整,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由原暂确定为两类,补充增加为以下三类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
  (一)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
  (二)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虽未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但在长期的日常管征中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两个年度均有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年检并出具年检报告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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