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审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5]12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7
实施时间: 2005-11-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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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经审核研究,2005年度38户民政福利企业(详见附件)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准予按照《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精神,对其生产、加工部分的增值税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
  各单位对上述名单所列企业在采取先征税后返还政策时,可按月返还,同时应加强对上述企业的日常管理检查,对检查后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一律取消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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