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8]5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7
实施时间: 2008-5-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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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实际,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对我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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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doc    
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doc    
4.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审核通知书.doc    
5.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