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8]12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1
实施时间: 2008-5-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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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贯彻落实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相关税收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对于《通知》第四点规定的“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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