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法[2009]4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6-7-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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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我市各类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满足税务信息采集和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协商,对现行报送的内外资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以下简称“各类企业”)会计报表进行了整合,设计了新的内外资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对象
  各类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申报纳税方式,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财务月份快报,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需报送现金流量表。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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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7-5
实施时间:20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