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应税矿产品资源税定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税发[1994]4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1994-2-28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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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划分资源税等级而国家没有统一确定税额的地方中小矿山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国家统一确定税额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地方中小矿山开采的国家统一确定的部分应税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一、对铁矿、铜矿、钼矿、铅锌矿、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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