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6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6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购领北京市粮食收购发票的手续:
  自2003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开具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初次购买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需持有北京市粮食局正式批准文件、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