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9]20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失效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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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划分: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由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二)省局监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省内跨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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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函[2012]23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8
实施时间: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