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17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服务纳税人,方便基层局操作,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销货清单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自行打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可不再使用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带有发票监制章的《青岛市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纳税人已领购尚未使用的“销货清单”,可继续使用完毕。
  停止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