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9]16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3
实施时间: 2009-5-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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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经区局研究,现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应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中国邮政专用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自有车辆必须具备购置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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