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9]5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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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首次以总分机构方式进行预缴或汇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总机构预缴时:应报各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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