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9]8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3
实施时间: 2009-6-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总局《通知》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纳税人应在进行补充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格式附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在补充申报时,对因政策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