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05]17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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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工商局、交通委员会、地税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现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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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